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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hgfngf on Jan 3, 2024 4:57:23 GMT -5
盗用他人品牌会削弱产品在消费者中的形象,从而侵犯了所有者的商业人格基本权利。该谅解来自高等法院第三小组,该小组命令 Gráfisa Gráfica Zanella 公司向 Souza Cruz S/A 支付 10,000 雷亚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格拉菲扎(Gráfiza)以 Frevo 的名称印刷卷烟纸,模仿烟草公司 Souza Cruz 的 Trevo 品牌。 对于该案的报告员、部长南希·安德里吉 手机号码数据 来说,定义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道德损害的概念。对她来说,这个词不恰当地表达了对表外利益的损害,而这些利益不易用货币估值。报告员表示,在巴西现行法律体系中,对法人实体的精神损害相当于对人格权的损害。 部长在投票中澄清道:“人们必须质疑商标权是否整合了持有人的个性。答案是否定的。品牌仅指定一种产品,其违规行为直接造成物质损失。造假者受益是因为他侵占了品牌所有者的客户或未能支付应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但是,他反驳道,“问题并没有随着第一次观察而结束。品牌假冒所造成的后果超出了所售商品与本应售卖商品之间的简单区别。” 南希列举了侵权影响超出材料范围的案例。如果假冒产品使原创品牌庸俗化,经营者自身的商业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因为他们看重高收入消费者中的排他性概念。此外,如果仿制品质量低劣,可能会侵犯持有者的客观荣誉,并导致消费者不满以及未来拒绝合法供应商的其他产品。 她认为,在这种具体情况下,不会有这种基于质量的区分,产品应该被视为商品——无论供应商如何,都是质量统一的基本商品。“在这种特殊的造假行为中,至少有一个方面需要考虑。在这里,与其他假设一样,消费者被欺骗了,并看到他的选择能力被巧妙地剥夺了。消费者购买假冒产品,相信他们购买的是正品”,部长强调说。 但即便如此,对于报告员来说,制造商也会产生后果。南希部长表示,消费者不是通过供应商的名字来识别供应商,而是通过其产品来识别供应商,而产品又通过品牌来识别。因此,他总结道,假冒行为实际上是对制造商身份的篡夺。 “受害方除了侵犯品牌之外,还可能因品牌形象在消费者中的淡化而寻求赔偿。当造成损害的人设法让消费者混淆市场上不同的竞争对手是谁时,身份就会被扭曲,从而复制只能由拥有其品牌的人投入流通的产品的供应商”,部长南希·安德里吉补充道。来自 STF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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