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maxwell3232 on Jan 31, 2024 3:42:30 GMT -5
持续农林业管理活动所产生的产品; II – 实施生态旅游发展路径; III – 实施防火带,预防和扑灭 森林火灾; IV – 实施收集和 输送水及处理后的废水所需的设施,前提是 证明已授予水的使用权(如适用); V – 建立供人和动物取水 的通道; VI – 建造船只下水坡道和小型 锚地; VII – 以家庭维持和苗木生产为目的收集非木材产品 ,例如种子、坚果 和水果,只要遵守有关获取遗传资源的具体立法; VIII – 在改变的地区种植可生产水果、种子、 坚果和其他植物产品的本地物种,并 以混合或混合方式种植; IX – 围栏或财产 过境点的建造和维护;X – 在自然田野中传统的粗放放牧,只要 它不促进抑制本地植被或引入 外来植物物种。 XI – CONAMA 认为 偶尔发生的其他类似行动或活动。 第四章 法定保护区 森林管理准则和指导方针第 8 条 出于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对法定保护区植被进行 可持续森林管理,管理 源自自然形态的本地植物群物种,不破坏 植被覆盖且不损害环境功能 该地区的,必须遵守以下准则和指南: I – 采用造林实践和措施,尽量减少 管理地区次生。
树种和高潮树种 对幼龄个体的影响; II – 优先砍伐 本土先锋树种,砍伐量不得超过管理区域内现有每种利用树种个体数的百分之五十; III – 第 II 项规定的百分比计算必须 仅考虑胸径 - DBH 超过 5 厘米的个体; IV – 对由外来树种、间作系统 或与本地树种混合 栽培的果树、观赏树或工业树构成的 法定保护区的可持续管理,必须优先考虑 砍伐这些外来树种,保护 该地区环境功能的循环; V – 管理外来物种时, 必须采取有利于本地 电话号码数据库 物种再生的措施。 第九条 在家庭农民、 农村家庭企业家以及传统民族和社区的财产或占有中,出于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对法定保护区的可持续用材林管理取决于主管环境机构的授权,并且相关方必须至少提供以下信息: I – 所有者或持有者的数据; II – 所有权或占有数据,包括财产登记处总登记处的财产登记 副本, 或所有权证明; III – 区域草图,表明要进行 选择性管理的区域; IV – 法定储备金登记证明;V – 技术报告,以及相应的 技术责任说明,至少包含 要管理的区域的植物社会学清单,并标明原始植物面貌,并 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充足的样本准备;估计通过选择性管理获得。
的林产品和副产品的数量 ,指示其目的地和预期执行时间表。 § 1 第 V 项中提到的技术报告还必须证明拟议管理的可行性,考虑到要开采的林产品和副产品的数量,以及对管理区域的环境功能的必要维护。 第 10 条. 对于本规范性指令第 9 条中未提及的其他财产,在获得主管环境机构授权之前,将提交并批准可持续管理计划 - PMS,其中包含: I – 业主、公司的数据或区域负责人 ; II – 所有权或占有数据,包括财产登记处总登记处的财产登记副本,或所有权证明; III – 负责 PMS 的技术人员的数据; IV – 财产的地理参考位置,以及 永久保护区、法定保护区和替代 土地用途的指示; V—— 兼容规模模块中描述的管理单元和接入网络的映射; VI – 法定保护区和管理单位的物理和生物环境特征 ,包括水文学描述; VII – 木材和非木材产品存量的描述, 通过森林清单样本在 PMS 覆盖区域的管理单位中提取; VIII – 切割周期符合一般准则以及恢复 从管理单元提取的每种产品或副产品 的体积或数量的时间; IX – 实施计划管理的时间表; X——描述 管理单元内为促进所利用物种的自然更新而采取的措施;XI – 描述适当。
树种和高潮树种 对幼龄个体的影响; II – 优先砍伐 本土先锋树种,砍伐量不得超过管理区域内现有每种利用树种个体数的百分之五十; III – 第 II 项规定的百分比计算必须 仅考虑胸径 - DBH 超过 5 厘米的个体; IV – 对由外来树种、间作系统 或与本地树种混合 栽培的果树、观赏树或工业树构成的 法定保护区的可持续管理,必须优先考虑 砍伐这些外来树种,保护 该地区环境功能的循环; V – 管理外来物种时, 必须采取有利于本地 电话号码数据库 物种再生的措施。 第九条 在家庭农民、 农村家庭企业家以及传统民族和社区的财产或占有中,出于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对法定保护区的可持续用材林管理取决于主管环境机构的授权,并且相关方必须至少提供以下信息: I – 所有者或持有者的数据; II – 所有权或占有数据,包括财产登记处总登记处的财产登记 副本, 或所有权证明; III – 区域草图,表明要进行 选择性管理的区域; IV – 法定储备金登记证明;V – 技术报告,以及相应的 技术责任说明,至少包含 要管理的区域的植物社会学清单,并标明原始植物面貌,并 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充足的样本准备;估计通过选择性管理获得。
的林产品和副产品的数量 ,指示其目的地和预期执行时间表。 § 1 第 V 项中提到的技术报告还必须证明拟议管理的可行性,考虑到要开采的林产品和副产品的数量,以及对管理区域的环境功能的必要维护。 第 10 条. 对于本规范性指令第 9 条中未提及的其他财产,在获得主管环境机构授权之前,将提交并批准可持续管理计划 - PMS,其中包含: I – 业主、公司的数据或区域负责人 ; II – 所有权或占有数据,包括财产登记处总登记处的财产登记副本,或所有权证明; III – 负责 PMS 的技术人员的数据; IV – 财产的地理参考位置,以及 永久保护区、法定保护区和替代 土地用途的指示; V—— 兼容规模模块中描述的管理单元和接入网络的映射; VI – 法定保护区和管理单位的物理和生物环境特征 ,包括水文学描述; VII – 木材和非木材产品存量的描述, 通过森林清单样本在 PMS 覆盖区域的管理单位中提取; VIII – 切割周期符合一般准则以及恢复 从管理单元提取的每种产品或副产品 的体积或数量的时间; IX – 实施计划管理的时间表; X——描述 管理单元内为促进所利用物种的自然更新而采取的措施;XI – 描述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