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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23:58:36 GMT -5
不定期地发生变化,但最高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趋势始终如一。 为了建立适当的体系,有必要对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进行改革,为了构建如此组织的体系,我建议考虑我在下面分析的原则,这些原则在 JUNYENT BAS 等人的项目中得到了考虑,这当然是一个很好的建议,不幸的是被忽视了。 1.- 如果破产法的目的或单一目的旨在解决冲突、破产诉讼,则会产生以下几种后果: 1.1. 如果是为了解决冲突,则问题的归属完全对应于管辖职能, 1.2. 实现这一目标的适当工具需要主体间性,这就是为什么该过程在没有债权人的情况下结束并耗尽的原因,并且必须赋予破产。 1.3. 该体系需要一个“过程”来实现预期的结果,即“冲突的解决”,一个或多个过程必须完全符合司法公正,或者至少在其决定性的情况下,正如法外预防性协议所发生的那样。 我们立法中的技术机制有多种,最受认可的有以下几种: a) 过程中、之前或结束时的谈判(司法或法外预防协议、妥协和付款函)。 b) 信任,根据所谓的“赛车法”下的特殊制度,适用于一流的体育协会。 c) 保险公司破产和清算中的清算或信托转让。 d) 交易、调解或谈判协议、调解协议等 - 这些并非具体的破产程序,但可能是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针对在商业形式下没有活动的人类债务人情况的适当机制。 是时候克服那些被时间超越的立法幽灵了。1972年,非商人的破产或破产坦率地说是例外,并通过民事破产解决。如今,最罕见的是找到一个没有负债的家庭,而基础预扣税使许多人在收回资产时余额为零……这就是当今的主流,那就是,现在在阿根廷。 但第条继续提及公司保护、破产状况、信用保护、资产保护和公共利益。该学说旨在将当今破产法的特殊目的描述为与一般经济相关的保护公司、保护市场和竞争、维持商品供应以及保护就业或工作来源。 如果公司对社会有用,用 Osvaldo Maffía 的话说,当它在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时(相对考虑,即将公司与其位置和活动联系起来)并且还拥有卓越的劳动力供应,也可以通过以下标准来判断:由于此时此地的相对性,一系列普遍利益聚集在一起,要求解决超越债务人和债权人义务关系的冲突。 国家立法中的标准包含适合这些对社会有用的公司的解决方案: a) 存在延长谈判的新选择,例如第 48 条和第 48 条之二的特殊情况, b)第三条道路的法理创造, c) 适合保护公司和经济活动的清算形式,例如通过适用于保护就业的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实体“延续公司”, d) 其他形式的处置,例如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整体出售或全部资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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